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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青少年体育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更新时间:2026-06-19 21:38点击次数:
   为了发展青少年体育事业,增强青少年体质,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推进体育强省和健康山东建设,省体育局代省政府起草了《山东省青少年体育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关于《山东省青少年体育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图1)

  为了发展青少年体育事业,增强青少年体质,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推进体育强省和健康山东建设,省体育局代省政府起草了《山东省青少年体育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第一条为了发展青少年体育事业,增强青少年体质,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推进体育强省和健康山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青少年体育运动技能、赛事活动、后备人才、场地设施以及保障与监督等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青少年体育促进工作坚持中国的领导,坚持体育和教育融合,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体魄与人格并重,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青少年体育促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青少年体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青少年体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在体育事业中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青少年体育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青少年体育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青少年体育促进工作纳入公共服务内容,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本辖区的青少年体育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青少年体育促进有关工作。

  第七条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自身职责,参与和推动青少年体育促进工作。

  第九条体育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为学校体育活动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十条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提供体育场地设施、开展体育志愿服务、兴办体育服务实体、捐赠资助等形式,支持和参与青少年体育促进工作。

  第十一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的宣传报道和知识普及,营造全社会支持青少年体育促进工作的氛围。

  第十二条对在青少年体育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运动技能等学生体育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引导学生通过掌握体育运动技能养成终身运动习惯,提升体育素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传授体育运动技能方面为学校提供指导和帮助,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推进学校运动队和高水平运动队建设。

  第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推行体育运动项目教学,引导和帮助学生在足球、篮球、排球、田径、游泳、体操、武术、冰雪运动等方面至少掌握一项体育运动技能。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通过组建体育兴趣小组、体育社团、体育俱乐部等形式,推动学生积极参与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活动,提升学生体育运动技能。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加强对学前儿童的运动启蒙教育,开展符合学前儿童特点的体育活动,促进学前儿童身体机能协调发展,并可以结合实际发展特色体育,开展幼儿体育展示活动。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体育行政部门,推动将更多体育运动项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各年龄段、各教育阶段的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联合编制和发布年度体育赛事活动计划,并组织或者指导实施。

  省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青少年校园足球、篮球、排球等联赛体系。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经常性开展班级、年级之间的体育赛事活动,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申办、举办国际国内高水平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

  第二十一条有关运动项目管理单位、体育社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等部门应当引导青少年在体育赛事活动中弘扬中华体育精神,树立正确的胜负观,锤炼坚韧不拔的意志品质,培养青少年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

  第二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从事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中小学校为基础,以体育运动学校为主体,以体育社会组织、体育培训机构等社会力量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后备人才培养机制,为竞技体育储备和输送青少年体育人才。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专业运动队、职业体育俱乐部等,与中小学校通过联办运动队、共享训练基地和教练员资源等方式,联合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组建学校运动队,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保障员充足的训练时间和必要的训练场地设施,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

  鼓励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开展相同体育项目的系统化训练和具有体育特长的学生升学衔接。

  第二十七条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应当实施科学化训练,优化运动训练项目布局,配备与训练任务相适应的体育教练员,发掘体育后备人才的运动潜能和专项特长,提高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八条鼓励高等学校加强体育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建设高水平运动队,与省体育专业运动队、职业体育俱乐部联合培养具有较高体育竞技水平的员。

  第二十九条鼓励社会力量通过为青少年提供个性化、系统性体育训练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体育等部门在规划、建设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时,应当充分考虑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体育锻炼需求,为其提供必要的场地设施保障。

  收费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确定每月面向中小学生的免费开放日,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向社会统一公布。

  第三十三条在公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生假期,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增加适合青少年特点的体育活动,并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第三十四条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保障综合性运动会、学校运动会以及青少年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校际联赛等赛事活动的场地使用需求。

  第三十五条学校和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体育场地,配置设施、器材。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建设室内的体育场地设施。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等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的体育场地设施向青少年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青少年体育促进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青少年体育促进工作。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地区、革命老区等区域的青少年体育促进工作,在资金投入、设施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青少年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体育教师等体育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等制度。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通过与运动项目管理单位、体育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合作等方式,为学生提供体育教学、训练服务。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体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为青少年提供体质监测、运动能力评估、科学健身指导等服务,预防和控制青少年近视、肥胖、脊柱侧弯等体质健康问题。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体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在青少年体育教学训练、赛事活动管理、后备人才选拔等青少年体育促进工作中的应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体育、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落实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规定。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运动伤害风险教育,完善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和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

  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履行体育赛事活动安全保障义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购买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体育专业运动队及其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青少年的赛风赛纪和反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商务、药品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海关、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青少年问题实施综合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运动员管理单位有权依法依规对青少年涉嫌违规的行为开展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加强体育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规范、引导体育社会组织为青少年体育活动提供专业服务。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体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培训行为,保障培训质量和青少年人身安全。

  第四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教育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核实、及时处理,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在青少年体育促进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习多次对青少年体育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新时代青少年体育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明确要求“国家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并增设“青少年和学校体育”专章,对青少年体育工作作出系列规定。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部署要求,持续深化体教融合,积极推进青少年体育改革,不断完善青少年体育工作政策体系,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我省青少年体育工作仍面临青少年运动技能掌握不足,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制不够健全,体育教师、教练员队伍建设薄弱,社会力量参与不够广泛等问题,制约了青少年体育工作的发展,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以法治方式服务保障和促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新修订的《体育法》在我省落实落细,解决制约我省青少年体育发展工作的突出问题,省体育局于2023年启动《山东省青少年体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起草工作,成立起草组,收集整理资料,制定工作计划,广泛开展省内外调研,全面总结实践经验,认真听取意见建议,经多次修改论证,形成了草案初稿。《条例》被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后,省人制委、省人大社建委、省司法厅提前介入起草工作,会同省体育局多次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征求了省有关部门单位和16市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经进一步研究论证和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为总则,共12条。本章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村(居)委会、群团组织、学校、体育运动学校等的责任,鼓励家庭、社会力量等各方共同参与,打造全社会共同推动青少年体育工作的格局和氛围。

  第二章为运动技能,共5条。本章通过规定将体育运动技能等学生体育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帮助中小学生在足球、篮球、排球、田径、游泳、体操、武术、冰雪运动等方面至少掌握一项体育运动技能,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运动习惯;通过要求有条件的学校将游泳纳入学校体育教学,支持幼儿园开展运动启蒙教育,推动将更多体育运动项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等措施,着力促进青少年运动技能普及与提升。

  第三章为赛事活动,共6条。本章立足充分发挥体育赛事活动对青少年体育的促进作用,着力构建省、市、县三级青少年校园足球、篮球、排球等特色联赛体系,保证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运动会,鼓励开展校际、跨区域赛事,并注重弘扬中华体育精神。

  第四章为后备人才,共7条。本章规定建立以中小学校为基础,体育运动学校为主体,体育社会组织、体育培训机构等社会力量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后备人才培养机制。通过支持体校、运动队、职业俱乐部与中小学校开展联合培养,完善体育特长生升学衔接制度,在学校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等途径,提升青少年后备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章为场地设施,共6条。本章结合青少年特点和需求,规范青少年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与开放,创新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公布收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每月面向中小学生的免费开放日;要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保障学校运动会等赛事活动的场地需求;学校应当在公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学生假期以及非教学时间向学生开放体育场地设施;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的体育场地设施向青少年优惠开放。

  第六章为保障与监督,共11条。本章从经费保障、安全管理、运动促进健康、人才队伍建设、社会组织培育、信息技术应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等方面,加大对青少年体育促进工作的保障力度;加强赛风赛纪和反教育监管,依法查处使用行为,明确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等监督机制。

  第七章为法律责任,共2条。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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