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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案第4209号

更新时间:2026-03-16 10:28点击次数:
   学校体育是国民教育和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我国近2.5亿大、中、小学学生的身体健康和获得体育教育的权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

  

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提案第4209号(图1)

  学校体育是国民教育和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我国近2.5亿大、中、小学学生的身体健康和获得体育教育的权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强化体育课和课外锻炼,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2014年10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切实保障中小学体育课课时,鼓励实施学生课外体育活动计划,促进青少年培育体育爱好,掌握一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确保学生校内每天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

  一、对学校体育工作的认识不到位。很多人对于体育的认识仅限于锻炼身体、增强体质,忽视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特别是德育教育的有效手段。体育锻炼可以培养学生的爱国精神、意志品质、竞争意识和抗压能力,但目前我国学校体育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不容乐观,体育课很多时候被“打折”甚至被主课替代,或者沦为“游戏课”。市场经济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但我们的整个社会,还没有认识到体育教育的真正价值。

  二、对学校体育教育工作的投入不足。一是资金投入不足。没有形成长期稳定的学校体育教育工作专项经费投入和使用机制,没有将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工程建设规划,并设置固定的资金投入比例;二是体育师资相对不足。全国城市中小学教师总体超编,但体育教师严重缺编,农村地区体育教师多有其他主课老师兼任,年龄大,没有专业知识,体育教师队伍不稳定。三是体育场地设施相对不足。广大农村学校几乎没有标准的田径运动场,即使是体育设施完备的城市中小学,也并没有对学生完全开放。出于安全、管理等多方面考虑,很多学校甚至取消了许多标准内的体育授课内容。

  三、对学校体育教育工作的监督考核不到位。一些体育教育主管部门对各级学校体育教育工作,没有形成长期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各级学校体育教育工作的开展、学生体质健康状况,没有形成严格的考核评价体系。

  一、健全法律法规,促进体育教育工作有法可依的良性互动。目前,在《教育法》《体育法》等基本法律中,甚少涉及学校体育领域中的具体内容,同时在行政法规层面,学校体育依然在沿用1990年国家教委和国家体委共同发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该条例尽管对于学校体育工作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从目前来看,已经滞后于学校体育事业快速发展的现实。因此,学校体育专项法的制定势在必行。

  二、发展特色体育工程,形成积极健康的学校体育文化。学校体育工作开展的根本目的,在于增强广大青少年的体质,让广大青少年德智体全面发展。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结合地区、学校以及学生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类型的体育项目。2014年11月27日,国务院针对校园足球专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在全国范围内布局校园足球试点学校,这是我国开展特色体育工程的一个新起点,也是振兴足球计划的重要步骤。各级学校要大力开展校园足球等特色校园体育项目,既可以解决场地资源不足的瓶颈问题,又能形成各具特色的体育文化。

  三、加大学校体育监督检查力度,健全考核及评价体系。“为政之要,重在落实,落实之法,重在督查”。教育部门应发挥积极主导作用,对各级学校体育教育工作的开展进行全方位跟踪、检查和督导,将学生体质健康情况纳入各级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同时将学校体育的开展情况纳入对地方教育部门、学校及教师的主要考核当中,形成长效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机制。财政、体育、发改等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

(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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